2.街边小型足浴店应如何定性,对于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其消防设计要求和应履行的手续有哪些?(2024-01-05)
三、关于消防车道有关问题。一,“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夜市摊位算不算障碍物?有轮子的小吃车,几十个摊位,上面有石油气罐的。二,消防车道的定义是什么。比如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条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这条消防车道被占,被堵了。消防大队现场检查时说是合格的,因为此建筑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满足建规。噢,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后期可以改没有,这样合法吗?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0到6米是消防车道,6到12米后期画上停车位。这样消防车道如果是四米宽的话,离建筑外立面太近了,只有两米。也没有强制规定消防车道离建筑必须几米的防火间距。以后可以改进。(2023-07-19)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
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4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1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5个单体建筑?(2023-07-11)
五、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3-07-10)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属于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七、1、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无人防工程、不对外开放、有产权可售)属于公共建筑吗?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若此地下车库不属于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是否不算特殊建设工程?
盼回复,谢谢。(2023-05-29)
八、1.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住建部门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如不验收,应如何解决消防验收问题?
2.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是否还有效?其中涉及的“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如何执行?与住建部51号令如何落实?
3.租用农村村民住宅开办养老机构是否符合规定?(2023-05-29)
二、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九、您好,我想开办一个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米的宾馆,我经查询在暂行规定中属于其他建筑,在消防法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完成审核验收,才算消防验收合格?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咱们住建部主要完成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完成消防工程的实际效能质量验收,由两部门共同构成消防验收的合格,才能投入使用。(2023-05-29)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十、烦请咨询一下,在工厂内空地区域(不占用草坪,绿化,不占用消防通道),需新建12m×8m,高度4.8m的充电叉车停车棚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2023-05-25)
十一、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2023-03-29)
回复:
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有一个住宅小区项目,有10栋住宅楼和1个地下车库共计11个单体工程组成,每个单体工程均分别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目前10栋住宅楼(一类高层住宅)已竣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地下车库尚未施工完毕,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交了10栋住宅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请问该项目是否可以先进行已竣工的10栋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地下车库待后期达到验收条件后再进行验收?(2023-02-06)
回复: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十三、例如一栋8层建筑,高度为25.2米,一层除了主楼正下方为商业服务网点,山墙面方向凸出主楼也设置了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层建筑,则这栋楼的整体防火性如何定义?是定义为多层住宅建筑还是定义为高层公共建筑?(2022-10-18)
回复: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单、多层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
十四、某小区规划建设了30栋3层别墅和一个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请问这小区的所有建筑都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还是只有幼儿园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022-10-14)
回复: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作为一项建设工程,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均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十五、《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3.2.4条“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请问这里的“公共建筑”是否有包含工业厂区里的办公楼。现实中的很多厂区并无行动障碍人员,对于厂区办公楼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仅在其中一层或几层有对外需要的楼层设置。谢谢!(2022-08-23)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不属于政务咨询问题。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1.0.2条及其条文说明,项目是否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或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范围由相应项目规范或其他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于需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建筑,应执行规范第3.2.4条规定。
十六、发电厂由于工作性质,厂内不会有残疾人员工。厂内办公楼是否可以不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厂内宿舍是否可以不按《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设置无障碍居室。(2022-07-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第 13.6.5条: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第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顶棚安装时,是否可采用嵌顶安装?这两条规范如何执行?(2022-07-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八、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网友(重庆 张宣华)咨询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2022-01-11住建部答复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是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共十二项,不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应勾选哪一项?
问题二: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2022-04-21)
住房城乡建设部:
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且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问题二: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十九、建筑物外墙装饰线条是否属于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中外墙装饰材料的范畴,是否应该与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保持一致?举例来说,如果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防火材料,那么装饰线条也应该选用A级防火材料?(2022-04-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2条的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二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6.1(消防)规定: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地下汽车库:1000)。同时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15页“本标准用词说明”有关规定: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请问: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可认为竣工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6.1.5条第3款),但该标准其他条款均能满足,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车库,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形。(2022-04-20)
住房城乡建设部: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6条规定:“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第6.1.5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二十一、如果设计的耐火极限是1小时,请问这个1小时是指需要同时满足完整性和隔热性的要求,还是满足其中一个即可。(2022-04-2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10条规定,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建筑构配件耐火极限的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应同时满足或部分满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构配件或结构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
二十二、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2.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5.2.1中归档,高层住宅的顶棚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疑问:在高层住宅吊顶工程中,若顶棚局部存在电线、电器时,该局部吊顶的做法采用“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该位置的木质阻燃夹板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17满足B1即可,还是须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5.2.1的规定燃烧性能等级要满足A级?(备注:无电器、电线的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石膏板+无机涂料”,仅存在电线、电器的局部吊顶做法为“轻钢龙骨+阻燃夹板+石膏板+无机涂料”)(2022-01-24)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第4.0.17条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主要目的是防范电气火灾;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主要目的是为火灾风险较高的顶棚部位提供高等级的防火保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当中,如果不同条文涉及的建筑部位相同,应按照防火技术要求更加严格的条文选取装修材料。根据这一条文执行原则以及上述条文的强制属性,高层住宅建筑内部的吊顶工程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二十三、1、仅供二类高层住宅小区内大于4万㎡的地下停车场,该小区无超标准的配套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十二)项规定?
2、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前期已回复“总建筑面积”指单体总建筑面积。假如一个20001㎡建筑里面,局部有展览功能,面积大约5000㎡,其余15001为办公功能。此处能算特殊建设工程吗?还是根据建筑整体定性,如整体定性为展览建筑,但是展览部分不超20000,也算特殊吗?还是必须展览部分超过20000才算特殊?(2022-01-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包含办公和其他功能。
二十四、请问GB50016第3.1.2条说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是指的设备还是包括爆炸危险区?比如一个包装车间,如果按照设备占车间面积的话,是可以划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但是如果按爆炸危险区算的话,爆炸危险区的面积就要超过车间的5%,是不是就要划成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呀(2022-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其类别表3.1.1确定。第3.1.2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原则。
二十五、专家组领导您好: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7.2条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请教下,这条规范中写的教学用房包括学校建筑中体育馆、体艺楼等综合性的建筑吗?这类建筑的楼梯是不是也需要满足规范这一条的规定?(2021-12-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1.1条规定:中小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各自的辅助用房。第5.1.2条对小学和中学的专用教室进行了规定,舞蹈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建筑设施等均属于专用教室。
二十六、问题:10000平米以上商场内部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2021-1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商场的内部改造工程,如为整体改造,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如为局部改造,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十七、问题: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2021.11.09)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
二、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住房城乡建设部: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该条规定的本意为:应对室外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进行防雷保护,避免其遭受雷击损坏后造成燃气安全事故。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包括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不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三十五、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2021.07.29)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咨询内容为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四十五、问题: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
2、2.4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
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
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正在结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二、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并无前述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已承接相关工作,受理申请办结时限也正在逐步缩短,效率不断提高。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审验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建设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此处的“1m”应为“1㎡”,正式出版的标准为印刷有误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第1款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该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该条款依据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第8.2.2条、第2.0.12条制定,为上述强制性条文的细化要求。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第2.0.12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即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厨房不装门,和起居室(厅)空间上无隔离,则可认为两者在空间上为一体,如果此种情况安装灶具,则与第8.2.2条相抵触。
3.以上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为:将室内设置燃具的场所与人员休息和聚集的场所在空间上分隔开,以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流入起居室和卧室而引发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综上,“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属于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否则将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的强制性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据了解,公安部有关单位正在研究是否废止此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网民提问第二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有关规定,我部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及时公开我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标准的正式文本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标准的正式文本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暂未提供免费查阅和下载。下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协调,推动向社会提供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内容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说明:本文引自住建部(www.mohurd.gov.cn)“政务咨询”栏目中与消防相关的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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