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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09:05:42办事指南83人已围观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非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申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申请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3项材料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办理时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消防业务服务窗口领取。领取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人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携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七、收费方式

不收费

 

 

 

 

 

 

 

 

 

 

 

 

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申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3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四、办理时限

消防救援机构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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