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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第二条

2021-08-14 08:40:01行业要闻421人已围观


福建消防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条文节选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解读: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重要指示精神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因此,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条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消防工作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政府全面工作的正职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一般有两类,有的是按照分工负责制协助政府正职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有的是协助政府正职领导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是指协助政府正职领导负责其他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也包括受政府正职领导委托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助理以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管理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也应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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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为陈光波,转载请明:注福力德出处!如该文有不妥之处,请联系站长删除,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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