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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总「收藏备用」

2021-08-19 09:30:01科普宣传444人已围观

消防安全管理类

消防安全责任制

YHMYXM/XF-B/1-63-2016

第1页 共4页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确保对公司消防安全实现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1.3原则

依据“五级五覆盖”、“三个必须”、“属地管理”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

1.4责任制考核

责任制考核依据公司《HSE管理考核制度》和《消防工作奖惩制度》按“严考核、硬兑现”的原则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管理主体及职责

5.1.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5.2.安环建立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1安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4.1.安委会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4.1.2依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消防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和措施。

4.1.3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和具体要求。

4.1.4组织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针对问题和隐患,督促、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1.5参与公司综合性、专题消防安全工作调研、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4.1.6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查摆、分析和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1.7组织、监督开展各类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4.1.8接收政府执法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4.2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4.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2.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2.3组织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2.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4.2.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4.2.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4.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3.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4.3.4负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

4.3.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4.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4.4.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4.4.7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4.8按时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4.5.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5.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4.5.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5.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4.5.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5.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4.5.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4.5.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4.6区域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4.6.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遵守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4.6.2负责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4.6.3由区域长(班组长)组织对本区域(班组)、本岗位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6.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扑救并上报,尽量减少损失。

4.7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责任

4.7.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4.7.2掌握本岗位防火操作规程、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4.7.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7.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四懂、四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7.5认真履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巡查和排查职责,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4.7.6不准随便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协助现房管理员保管好消防器材和设施。敢于同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行为的人作斗争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4.7.7发生火灾事故时积极参加扑救并保护好现场,主动协助领导查清起火原因。

5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6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6.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YHMYXM/XF-B/1-64-2016

第1页 共2页

1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公司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全体员工。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4定义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消防能力,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5.2安环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含转岗、“四新”、外来实习等人员)工作。

6培训、教育管理

6.1管理要求

6.1.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消防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1.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6.1.3本厂所属各部门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6.1.4选煤厂所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6.1.5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1.6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6.1.7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2培训方法及内容

6.2.1员工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2.2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2.3培训方式

(1)由HSE部组织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6.2.4根据不同部门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7检查与考核

依据选煤厂《HSE考核制度》,对各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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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4页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公司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消防安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负责组织对本厂所属各部门消防管理考核工作。

4.2 选煤厂各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5管理规定

5.1考核规定

5.1.1公司HSE部、应急救援中心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5.1.2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上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后,执行具体奖惩措施。

5.1.3惩罚意见由HSE部汇总,报公司HSE部,审核、审批,奖励金额按公司HSE考核节点兑现。

5.1.4考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5.1.5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5.1.6违反规定,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消防安全奖惩规定

5.3.1为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切实实行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下列奖励规定: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一定奖励。

(2)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医院、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予以一定奖励。

(3)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予以一定奖励。

(4)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一定奖励。

(5)对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予以一定奖励。

(6)全年无火灾隐患,并能模范遵守、积极贯彻学习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门,予以一定奖励。

(7)宣传防火知识 ,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并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长远规划并得到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认可,予以一定奖励。 5.3.2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利益、加强员工的管理,从而更好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尚不够由司法部门处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理)外,特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以下细则处罚。

5.3.3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100-1000元处罚;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未能及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未及时上报消防器材设施损坏的。

(2)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洁不好影响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操作规定,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火灾确定后,应立即报告“119”,因不报告而延误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人为原因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消防规定、程序、职责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消防设施、器材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应上报而未上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3.4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1)员工携带危险品或其他禁品进入公司的。

(2)禁烟火区吸烟的。

(3)不听从或侮辱执法者的。

(4)违反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

(5)不按规定的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检查中,发现明火或明火作业(电焊、氧焊)无审批手续的,而不制止的。

(7)发生火灾未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人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应急出口不畅的。

(8)对本部门、岗位发生的火灾或起火事故隐瞒不报(含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不报)的。

(9)因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的。

(10)违反用火、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非专业人员,私自乱拉施工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12)在吸烟区乱扔烟头,将未熄灭的烟头投入垃圾桶的。

5.3.5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须按价赔偿,并进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本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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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2页

1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司火灾事故危害,加强消防应急能力,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管理。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工作。

4.2 消防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4.3 各单位积极组织、配合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5管理规定

5.1预案及演练的有关要求

5.1.1各单位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5.1.2镁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5.1.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5.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6.2.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为: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具体如下:

(1)最早发现火灾的员工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单位上级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员工紧急疏散;切断相关电源;同时消防自救小组成员应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如果火情严重,区域负责人应及时向厂领导汇报;同时以向全体职工通知XX区域发生火灾;请其他部门义务消防员加入灭火行动;同时拨打火警0979-8409119,向公司消防部门报警。

(3)在岗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负责人应组织清点人员,察看员工有否滞留火场。

(4)消防自救小组医疗抢救队应立即携带急救箱,赶赴现场,实施伤员抢救工作。

(5)相关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做好现场物资的转移、疏散工作。

(6)参加扑救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员指挥。

(7)在公安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指挥员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汇报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

5.3演练效果评审

5.3.1演练过后由参加演练的相关评审小组对本次演练效果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予以评审过后对演练整体效果进行通报。

5.3.2 演练单位结合评审小组对本次演练所存在问题进行学习纠正。

5.3.3评审小组如对本次演练统一评审结果为“不成功”,那么本次演练不列入年度消防演练次数中。

5.3.4单位演练次数如未达到本制度所规定次数,将结合年度消防考核工作,并予以相应考核。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分厂灭火和应急预案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仓储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YHMYXM/XF-B/1-67-2016

第1页 共6页

1目的

为了预防仓储区域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仓储区域防火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4.2 消防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仓储区域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仓储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物资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仓储消防设施的管理,积极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5管理规定

5.1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5.2基本要求
5.2.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2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

5.2.3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5.2.4库房、储罐区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工作。

5.2.5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2.6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2.7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

5.3库房管理
5.3.1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3.2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5.3.3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
5.3.4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5.3.5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5.3.6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5.3.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

5.5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5.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5.5.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5.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5.4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5.5.5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仓储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YHMYXM/XF-B/1-69-2016

第1页 共2页

1目的

为严格落实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5.1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5.2 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开展园区内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

5.3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按公司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治理火灾隐患。

5管理规定

5.1火灾隐患整改办法

5.1.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1.2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1.3各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5.1.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方法。
5.1.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工整改。
5.1.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5.1.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至HSE部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YHMYXM/XF-B/1-70-2016

第1页 共3页

1目的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就是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减少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4定义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建筑消防设施一般可分为可移动(或非固定)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可移动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其他灭火工具、防毒面具和呼吸器等。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包括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及通讯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5.2 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指导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工作,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选煤厂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管理规定

6.1各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内容,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6.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应及时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6.3各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6.4HSE组织各部门配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6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6.7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6.8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公司HSE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6.9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10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

6.11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2)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6.12灭火器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规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6.13HSE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呼吸器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使用情况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6.14灭火器材应放置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确保贮气压力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内及周围无堆放杂物及锁闭现象。

6.15自救面具、呼吸器应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无丢失现象。

6.16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不得随意挪动,并能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养使用方法。

7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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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5页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行为,规避因消防控制室人为或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0号)

4定义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显示中心和控制枢纽,是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专用场所,也是火灾时灭火指挥信息和控制中心。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落实。

5.2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消防控制室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5.3要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管理规定

6.1消防控制室管理

6.1.1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6.1.2消防控制室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6.1.3消防控制室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6.1.4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6.1.5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6.1.6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1.7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6.1.8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6.1.9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6.1.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6.2消防控制室人员职责

6.2.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2.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

6.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6.2.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6.2.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

6.2.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6.2.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6.2.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6.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6.3.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6.3.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要求。

6.3.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3.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3.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3.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通知公司应急救援中心(0979-8409119)。

6.3.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6.4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6.4.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6.4.2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安保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和安保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通知公司应急救援中心(0979-8409119),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报警后,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5)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4.3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安保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或安保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6.4.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7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各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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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1页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4.2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性监督检查。

4.2 各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性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台账。

5管理规定

5.1.1厂内的办公场所、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5.1.2所有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3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5.1.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1.5公司各单位应定期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与辅助救生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测试性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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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6页

1目的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公司选煤厂、物资公司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生产、检修作业(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定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安环部负责对各分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运、存储、领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的过程进行中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5.2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厂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现场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5.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存储及仓库的安全管理。

5.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采购销售的质量检验和分析化验过程的安全管理。

6管理规定

6.1易燃易爆物品采购要求

6.1.1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6.1.2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6.1.3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的方法。
  
6.2装卸运输要求
  6.2.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6.2.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6.2.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6.2.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6.2.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6.2.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6.2.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6.2.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6.2.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6.2.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6.2.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3贮存要求
  6.3.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3.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3.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3.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3.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3.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3.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3.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3.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3.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6.4领用要求
  6.4.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6.4.2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以及存放用量。

6.5废物处理

6.5.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6.5.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HSE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6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6.6.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6.6.2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6.6.3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6.6.4易燃易爆场所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6.6.5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6.6.6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6.6.7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6.8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6.9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安全管理

6.6.9.1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本门、安环部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6.6.9.2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6.9.3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6.6.9.4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安环部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6.7火灾扑救
  6.7.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6.7.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7.3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6.7.4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5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6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7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6.7.8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6.7.9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7检查与考核

7.l各单位应每月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各岗位负责人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7.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YHMYXM/XF-B/1-74-2016

第1页 共2页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4.2选煤厂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管理规定

5.1用火用电管理办法

5.1.1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5.1.2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5.1.3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5.1.4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1.5 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 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5.1.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5.1.7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并做好检查记录。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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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3页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内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正常运转效率,减少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安全生产故障和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职能部室、与承包商。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2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监督组织落实建立本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台帐。

4.3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具有合格厂家的合格燃气和电器设备,负责燃气和电气设备存放和发放管理工作。

5管理规定

5.1检查和管理制度

5.1.1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燃气设备“点检制”,除当班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大检查,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蚀老化,燃气、空气的高低压报警及泄爆装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1.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气密性试验和强度试验。
5.1.3燃气管网、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设施的管辖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燃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对各种主要的燃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排水器、补偿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
5.1.4燃气管理室应挂有“燃气工艺流程简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5.1.5燃气管网、设施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修报告、竣工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5.1.6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5.1.7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5.1.8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5.1.9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1.10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5.1.11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5.1.12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5.1.13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5.1.14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5.1.15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5.2防静电装置

5.2.1储罐、输送管理道必须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可兼做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

5.2.2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即使修复和更换。

5.2.3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建立档案,编号并登记。

5.2.4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置电阻值测量时,所使用的仪表必须是防爆、隔爆或安全火花型的。

5.3防静电危害“八不准”

5.3.1不准在原料输送过程中,进行储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作业。

5.3.2不准使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质组(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时应与罐体跨接,且操作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M/S。

5.3.3不准喷溅式灌装甲醇物料,并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盛装甲醇物料。

5.3.4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等外衣(内衣不应穿两件以上涤纶、腈纶、尼龙等材质衣物)、非防静电鞋以及丝绸或人造纤维袜子进行作业,上罐时不准戴手表或戒指等有关金属物。

5.3.5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任何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

5.3.6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5.3.7不准用压缩 空气清扫输送管线和储罐。

5.3.8不准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电阻/CM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的地面通道。

5.4避雷管理制度

5.4.1避雷设施的设计、安装及电阻值要求,检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5.4.2避雷接地装置应由专职电工进行管理与检查,每年至少检测两次,并做好记录。

5.4.3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避雷装置应建立档案,并编号登记。

5.4.4遇有雷雨天气,应停止收、发作业,使设备复位。登高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现场,返回地面。

6检查与考核

6.l各单位应每月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各岗位负责人对重点设备及日常使用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6.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YHMYXM/XF-B/1-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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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本厂内的消防控制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正常运转效率,火灾故障,保障公司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4管理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二、消防控制室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三、消防控制室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四、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五、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六、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七、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八、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九、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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